線上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說明


一、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及費用收取之依據
(一)依本會章程第31條第3項規定:「律師擬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應向本會提出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登記;停止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時,亦同。」。

(二)依本會章程第33條第3項規定:「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繳交本會之全國執業費用為每月新台幣七百元。」,本會將依實際 所收取之全國執業費用按月撥附予各地方律師公會,作為各地方律師公會服務轄區個人會員全國執業所需經費及維護律師執業尊 嚴、改善執業環境之用(同條文第4項、第5項參照)。

二、線上申請流程:

線上填寫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申請書及個資同意書→上傳繳費證明電子檔→送出申請資料→進行律師手機驗證→進行律師e-mail驗證→由本會進行審核→申請通過後,將以e-mail通知。
※請先依說明三所示繳納全國執業費並取得繳款證明後,再進行線上申請。

三、全國執業費用計算暨繳納方式:

(一)依本會全國執業費用收取及撥付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會個人會員全國執業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七百元;未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本會個人會員向本會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登記時,應一次預繳當年度全國執業費用。
全國執業費除申請年度外,於每年度一月底前,一次預繳當年度全國執業費用。
本會個人會員向本會申請停止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本會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後,於申請日次月二十五日前,按當年度所餘月數退還預
預繳之全國執業費。
(二)申請全國執業者,敬請於申請時繳納當年度費用。
範例:
112年1月份(含以前)申請者,需預繳8400元(每月700元x12個月);112年2月份申請者需預繳7700元(每月700元x11個月),以此類推。
(三)於當年度11月以後(含11月)申請者,得於申請時一併繳納次年度全國執業費用。
範例:
112年 11月(含以後) 申請者,得預繳9800元【 700x(2+12)個月 】,以此類推。
(四)每年約10月底11月初,為簡化次年度申請手續,本會會主動寄發續期繳費單,屆時敬請律師自行評估是否續期及留意繳費時程。
未繳納續期費用者,視為自次年1月1日起不參加全國執業制,提醒律師檢視各執業轄區受委任案件是否已結案,如尚未結案又不擬繼
續參加全國執業制,務必逕向案件繫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單點跨區。日後如有申請全國執業之需求,亦可再於本會官網線上申請。
(五)全國執業費專用之繳款帳號:
彰化銀行(009)城內分行
戶名:全國律師聯合會
帳號:30100101301500
(六)會員如欲停止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應提出申請,線上申請參見下列網址,本會將於查核後退還申請月次月起之預繳費用。
https://national.twba.org.tw/twbacs

四、常見問題說明:
(一)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之律師,每年有哪些必要支出費用?
Ans:所屬一般會員公會之會費(各公會不一)+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費(每年9、10月收到繳費單時繳納) + 全國執業費(700元/月)。
(二)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後,律師能否向原單點跨區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停止單點跨區及退回預繳費用?
Ans:敬請逕向該地方律師公會洽詢。
(三)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與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之區別?
Ans: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或跨區執行律師職務,均非成為當地之會員。律師可以基於情感、福利、在職進修等因素,
保留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身分。如經考慮,不願意保留特別會員身分,請逕向該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
(四)地方律師公會如何查核律師停止單點跨區後,確實有向本會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又如何稽核?
Ans:(一)本會設有專區,供可公開查詢。全國律師執行職務名單查詢。
https://nab.twba.org.tw/
(二)律師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就律師公會稽核第一項應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而未繳納者,
應予以協助,其方式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及相關機關後定之。」,本會及地方律師公會於收到法院、
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調查局等提供之資料後即會進行查核。
(五)本會全國執業費用收取及撥付辦法
https://www.twba.org.tw/

五、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02-2388-1707#64劉先生。

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