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說明
一、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及費用收取之依據 (一)依本會章程第31條第3項規定:「律師擬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應向本會提出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登記;停止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時,亦同。」。
(二)依本會章程第33條第3項規定:「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繳交本會之全國執業費用為每月新台幣七百元。」,本會將依實際 所收取之全國執業費用按月撥附予各地方律師公會,作為各地方律師公會服務轄區個人會員全國執業所需經費及維護律師執業尊 嚴、改善執業環境之用(同條文第4項、第5項參照)。
二、線上申請流程:
線上填寫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申請書及個資同意書→上傳繳費證明電子檔→送出申請資料→進行律師手機驗證→進行律師e-mail驗證→由本會進行審核→申請通過後,將以e-mail通知。
※請先依說明三所示繳納全國執業費並取得繳款證明後,再進行線上申請。
三、全國執業費用計算暨繳納方式:
(一)申請全國執業者,敬請於申請時繳納當年度費用。
範例:112年1月份(含以前)申請者,需預繳8400元(每月700元x12個月);112年2月份申請者需預繳7700元(每月700元x11個月),
以此類推。
(二)會員如欲停止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應提出申請,線上申請參見下列網址,本會將於查核後退還申請月次月起之預繳費用。
https://national.twba.org.tw/twbacs
(三)全國執業費專用之繳款帳號:
彰化銀行(009)城內分行
戶名:全國律師聯合會
帳號:30100101301500
四、常見問題說明:
(一)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之律師,每年有哪些必要支出費用?
Ans:所屬一般會員公會之會費(各公會不一)+全國律師聯合會會費(300元/月)+全國執業費(700元/月)。
(二)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後,律師能否向原單點跨區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停止單點跨區及退回預繳費用?
Ans:敬請逕向該地方律師公會洽詢。
(三)選擇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與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之區別?
Ans:全國執行律師職務、或跨區執行律師職務,均非成為當地之會員。律師可以基於情感、福利、在職進修等因素,
保留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身分。如經考慮,不願意保留特別會員身分,請逕向該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
(四)地方律師公會如何查核律師停止單點跨區後,確實有向本會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又如何稽核?
Ans:(一)本會將設有專區,供各地方律師公會查詢。
(二)律師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就律師公會稽核第一項應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而未繳納者,
應予以協助,其方式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及相關機關後定之。」,本會及地方律師公會於收到法院、
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調查局等提供之資料後即會進行查核。
(五)律師未依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法律效果?
Ans:依本會章程第33條第8項規定,經催告後,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者,得視違反情節,課予該律師未繳納費用十倍
以下之滯納金。
五、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02-2388-1707。